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公务支出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关于做好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工作的通知》(苏财库〔2006〕30号)、《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一步深化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意见》(苏财库〔2016〕11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苏财库〔2016〕13号)以及《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单位以个人名义向发卡银行申请开立,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科研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贷记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作为公务卡持卡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凡是需要在财务处办理公务支出、科研支出报销业务的所有在职教职工都应办理公务卡,由于未及时办理公务卡而造成不能进行公务报销,其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一)学校日常公务及科研支出所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凡能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转账办理的,应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转账办理;不具备转账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4.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请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单》(见附件),由部门领导签字后,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能报销。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开立
(一)财务处应及时组织学校新增教职工办理公务卡。教职工在财务处领取公务卡申请表,将公务卡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于学校财务处代为转交发卡行办理。
(二)发卡行根据教职工申请资料按照银行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发放公务卡并邮寄给办卡人,收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开卡、查验和修改密码。
第六条 公务卡的使用
(一)公务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公务卡的透支额度一般为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按银行卡管理要求核实确定。
(二)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科研支出的支付结算,个人消费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学校不承担个人持卡消费的一切责任。
(三)持卡人透支提现形成的手续费、利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因调离学校或办理退休手续,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注销公务卡。
(五)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挂失或补办,并通知财务处变更相关信息。
(六)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终身免收年费、免担保、免收卡片挂失、补办、更新新卡手续费,个人公务卡内的存款在本地取现和转帐免收手续费。
(七)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的财务报销
第七条 推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后,凡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支出范围及科研支出的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借款业务。确因公务需要,同时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刷卡消费,且又急需少量现金支付的,应事前口头向财务处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予以借款。
第八条 公务卡管理办法实施后,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不改变。不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个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负责,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刷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及时按学校财务报销制度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上的金额及供货单位须与正式发票相符。使用公务卡通过网上支付时,需要提供网上支付的相关截图和相应的发票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并最迟于免息还款日七个工作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或不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造成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核实支出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并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持卡人公务卡上。
第十二条 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为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影响个人信用,持卡人可先行偿还欠款,再按正常程序申请报销,财务处审核后将报销费用划转至公务卡,持卡人可在发卡行提取该笔款项,银行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持卡人进行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必须妥善保管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未取得或不慎遗失交易凭条的,持卡人应根据短信提示、消费账单等资料在费用审批单上注明该笔交易的卡号、消费日期、金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办理退款的财务手续,并及时与银行办理资金退回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单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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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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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支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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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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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因说明: 因提供商品(服务)方不具备公务卡刷卡条件,必须使用现金结算; 非公务卡持有人(如离退休人员、学生等)发生的公务消费; 已申请办理未取得公务卡期间发生的公务支出;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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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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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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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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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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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科研项目财务验收检查时,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公务卡使用情况纳入科研信用管理范围,凡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将与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者的科研信用记录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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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或科研处)审核: 部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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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审核: 部门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