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7〕17号)
日期:2022-08-19 17:14:36  发布人:010436  浏览量:643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强化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保证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当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省级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组成。省级部门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校内预算是省级部门预算按事权与财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校内的分解和落实。

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订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统筹安排支出;组织预算实施,监督预算执行,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当年1231日止。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审议机构,其职责是:审议学校预算方案;审批20万元(含)-100万元需动用预备机动经费的项目;批准和实施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院党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审定学校预算方案;审批100万元(含)以上需动用预留机动经费的项目。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的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制度;负责编制省级部门预算;每年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主要任务目标,编制校内预算草案;下达校内预算指标;根据年度预算,实时控制各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预算追加、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学校预算的执行,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建议。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学校预算的责任主体,其职责为: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科学编制本部门收入和支出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体现综合预算的要求,所有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全面反映各项事业计划和任务的需要。

(二)稳妥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编制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安排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厉行节约、分清主次、确保重点。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安排项目支出要量力而行,不搞超出学校综合财力的赤字预算。

(三)效益性原则。学校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重点性原则。学校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学校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预算编审程序。由财务处负责编制草案,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审核程序:

(一)每年6月下旬,财务处根据省主管部门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结合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申报本部门年度预算支出需求。财务处负责汇集基础信息资料、收入预测资料、项目支出预算资料等,编制预算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即“一上”)。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学校报送的“一上”资料后,于每年12月上旬下达下年度财政拨款数和收支预算总控制数(即“一下”)。

(三)学校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收支预算总控制数进一步细化、调整,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即“二上”)。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学校“二上”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省人大审议批准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将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学校执行(即“二下”)。

第十二条 校内预算编审程序。校内预算由财务处按照省级部门预算批复,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布置落实校内预算编制工作,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审核程序。

(一)每年11月下旬,财务处制定校内预算编制工作方案,布置预算编制工作。

(二)学校各部门申报预算项目和经费需求(即“一上”)。

(三)财务处根据学校预算年度的工作重点,结合上年经费分配和使用情况,提出各类大项经费的分配额度或比例,经院党委会批准后下达相关预算经费管理部门(即“一下”)。

(四)相关预算经费管理部门按一下经费数据编报细项预算(即“二上”)。

(五)下一年度3月,财务处对各预算部门报送的预算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党委会审定后,下发学校校内预算方案(即“二下”)。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综合财务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由省级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编制。各部门根据上年的收入与事业发展的趋势,测算本部门收入状况,按时报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核定各部门收入预算、分类汇总后确定学校年度收入预算总规模。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编制。支出预算由学校确保运转需支配的校级专项经费,各部门的部门运行经费,各部门的职能专项经费以及预留机动经费等四部分构成。

(一)校级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财务处根据学校上一年度支出情况及来年可能存在的变数,协同相关部门,制定学校运转必保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债务利息支出等专项经费预算草案。

(二)各部门运行经费预算编制。

1.教学部门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每年由学校依据相关标准、以部门包干方式核拨至各二级学院、基础部、体育部日常运行经费。运行经费包括办公经费、差旅费、招待费、教学经常费、学团工作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就业与校企合作经费等。

2.处、室、中心等部门运行经费的编制。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方向及当年财力情况提出各部门的人均包干经费标准,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通过后实施。人均包干经费指各部门职能专项经费以外的各项支出,按实有人数每人每年定额经费包干使用。

(三)部门职能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各部门职能专项经费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职能专项经费预算草案。包括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科研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图书购置费、设备购置费、学团活动经费、维修费等。

(四)预留机动经费是按国家规定,由学校按一定比例安排的用于未列入当年预算及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计的项目支出。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六条 与学校收入预算有关的部门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收入按计划实现。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安排项目支出结构,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上级下达专项项目经费的管理。各部门向上级争取的专项项目,在收到上级正式批复后,应及时根据项目下拨经费编制项目预算,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进度组织实施。除跨年度的项目外,当年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完成。

第十九条 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经批准后的学校预算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在下列情况可申请预算调整:

(一)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相关政策作调整;

(二)学校事业计划作调整;

(三)突发性事件及其他不可预见支出等。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

(一)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编制年度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二)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动用学校预留机动机费,削减预算,申请对项目之间以及项目支出经济科目之间的预算调整。动用学校预留机动机费需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程序履行,削减项目预算按原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其余调整均由各部门于每年9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专项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件1),详细说明调整原因报财务处,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本年度的财力情况预留机动经费,用于不可预见事项的支出需要。

第二十二条 确因本办法第十九条需在学校预留机动经费中立项支出的,应从严控制,并按下列原则和程序执行:

(一)各部门因不可预见事项确需另外支出经费的,须提出书面立项申请,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预留机动经费使用申请表》(附件2),明确申请金额、设立依据、资金用途等相关内容,财务处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二)预留机动经费立项审批权限

1.单个项目经费在20万元以下(含),由院长审批;

2.单个项目经费在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含)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3.单个项目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因各部门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考虑不周或不认真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而造成经费短缺的,原则上不再追加经费。

第二十四条 部门运行经费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结余留用的期限与部门负责人任期保持一致(三年)。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管理办法。

第六章 决算编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年度财务决算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核签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七章 预算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财务预、决算有监督权、建议权,有权就预、决算相关问题组织调查,提出询问或质询。相关单位或个人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情况,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省建校财 20065号)、《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学院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省建校财 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专项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部门名称(公章):                   申报时间:          

调减项目(科目)名称

金额(万元)

 

 

 

 

  调增项目(科目)名称

     金额(万元)  

 

 

 

 

调整理由

 

 

 

 

财务处初审意见:

                                                 

      

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

                            

 

 

      

附件2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预留机动经费使用申请表

部门名称(公章):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申请金额

       万元

申请依据及资金用途

 

财务处初审意见:

                

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                

 

                

院长意见:

 

        

院长办公会议意见:附会议纪要

院党委会意见: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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