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城建院〔2018〕29号)
日期:2022-08-19 20:14:01  发布人:010436  浏览量:1092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所属各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各类创收经费管理,调动校内各部门及广大教职工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并规范其财务行为,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收活动是指学校各部门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依法从事的各类非学历培训教育活动;对内对外服务活动以及其他收益管理活动等。

第三条  各部门创收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应兼顾学校、部门、个人三方面利益,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有利于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创收活动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声誉。创收活动不得影响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本职工作;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不得将应在教学计划内完成的学生考证等列作创收;不得将各类捐赠款、助学款等列作创收;不得以票据到其他单位报销等形式,转移、隐藏应由学校取得的各种收入;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为有偿服务;不得将学校分配的事业经费变相用于创收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原则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培训创收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培训创收项目办班资质和收费审批,负责培训教学质量督查、评估工作,负责培训证书核发管理和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对外培训收费项目报物价部门备案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创收经费的核算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对各部门的创收经费进行分配核算和监督使用。

第七条  审计处是创收经费使用的监督部门,定期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创收项目必须实行一项目一申报制度,培训开班前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创收项目申报表》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使用学校资源的还须向资源管理部门报备;各部门签署的所有对外培训合同或协议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才能生效实施。

第九条  各创收部门的收支必须遵守财经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或冒名领取;严禁公款私存、私物公报;严禁截留、私分收入。

第十条  学校创收收入实行“先收后支、比例分成、分户管理、规范使用”的管理体制。各部门收费时开具缴费通知书,缴款单位(个人)凭缴费通知书到财务处缴款。批量收费由财务处安排专人办理,或者由收费部门向财务处申请领取相关票据。所领票据必须由专人负责开具和保管,收费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每年12 月20 日前,所领票据不论是否使用完毕,均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不得跨年度使用。严禁使用擅自购买、印制的各类票据实施收费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创收经费支出审批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各部门创收资金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至少向本部门教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部门负责人离任时,应当接受学校的离任审计,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创收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年初应编制部门创收收支预算,年末对本部门创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决算总结并书面上报财务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创收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专人协管部门的创收财务工作。

第十三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创收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因开展创收活动对正常教学产生冲击和影响的,对在资金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据事实和情节进行处理。

第三章  各项收入的分配与使用

    第十四条  本着兼顾学校利益和成本补偿原则,同时调动各部门开展创收工作的积极性,对收入项目分类别按比例收取管理费。

第十五条 各类培训教育和服务收入(不含代办代缴的费用,如代收报名费、食宿费、考试费、教材费以及合作部门管理费等)的分配。

1. 各部门在校内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按其所收收入的20%上缴学校。

2. 各部门在校外独立举办的各种培训班、辅导班等,按其所收收入的10%上缴学校。

3.实验室、实训场地、机房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的40%上缴学校。

4.体育场馆对内对外服务收入的40%上缴学校。

第十六条 其他收入的分配

1.学校各部门在各类图书、教材、报刊的采购、订购等业务活动中所获取的发行费或价格折让等,须全额上缴学校,或付款时直接扣除。

2.学校各部门所收丢失、损坏学校财产物资的赔偿款项,图书超期滞纳金必须全额上缴学校。

3.医务室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统收统支。

4.各类证件补办收入全额纳入学校统收统支。

5.学生上机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6.固定资产处置、变卖按国有资产有关处置程序办理,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7.实验实训耗材等低值易耗品废旧材料由各部门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申报,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变卖,所取的收入上缴学校。

8.书籍、报纸等废旧材料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变卖,所取得的收入用于学校绿色运行宣传。

9.网络使用费收入,由财务处按合同统一收取。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培训、服务收入在扣除上缴学校管理费后,主要用于支付服务和办班成本,提高本部门教学科研条件的改善性支出、事业内涵发展支出、支持学生活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和出借给他人使用。

服务和办班成本是指各部门列支的与服务和办班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包括差旅费、资料费、任课教师课时费、管理费等。其中,校内人员课时费中级及以下不超过80元/课时,副教授不超过100元/课时,正教授不超过120元/课时。校外人员课时费不超过200元/课时,如邀请全国知名专家,在提请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课时费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1000元/课时。参与培训、服务管理的班主任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费不超过100元/天·人,非工作日管理费标准不超过200元/天·人。(上述发放不得与学校暑假交通费补贴重复)。

体育俱乐部管理费发放标准按40元/小时计发。

影视拍摄协调费发放标准按接待摄影组的数量发放,发放标准为200元/摄影组。

各部门要严格测算服务和办班成本,严格控制和合理开支服务和办班支出,列报各项支出时不得提供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的创收收入在扣除上缴学校管理费和支付服务和办班成本后的结余资金,由学校按照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比例适当、量入为出的要求进行分配和使用。结余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一)改善性支出。主要用于改善本部门的办公、教学和科研条件,如用于购置办公设备、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及各种应用软件等。

(二)学院事业内涵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本部门的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如用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术交流、教师培训等。

(三)支持学生活动支出。各二级学院应视条件安排一定数额的创收资金用于支持本学院学生活动的支出。

上述三项支出原则上不应低于结余资金总额的50%。其中:购置办公以及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到后勤和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涉及采购事项的须遵守并执行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办法。

(四)各种奖励、福利支出。主要用于对教职工的各种教学、科研奖励等。该项支出原则上不应高于结余资金总额的50%。各二级学院发放教学、科研奖励等应在年度考核结束时结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二次分配方法,连同学校打包下拨的资金和部门自有资金作为奖励性绩效进行发放。资金使用的奖励办法由部门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并由组织人事处统一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方可发放。

第十九条  除二级学院以外的其他部门创收结余资金主要用于教学设备、办公设备等设备投入以及设备保养维护费等。

第二十条  各部门支付应属于创收活动的成本支出,一律不得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有创收收入的二级学院(部)和职能部门(不包括继续教育学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创收项目申报表

 

委托单位名称

 

承办部门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数量

 

收入总额

     

上缴学校比例

 

项目简介: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公章)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继续教育学院留存,一份交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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