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9〕41号)
日期:2022-08-19 23:03:59  发布人:010436  浏览量:702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进行财务核算,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预算,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集中核算”是指按照“财权下放,财力集中”的原则,由学校集中统一对各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分级管理”是指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财务与业务相融合的原则,在学校、部门以及个人之间建立完整的经济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对财经工作的全面领导。

学校党委按照《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学校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进行集体决策。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全面承担学校财经工作责任,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由一名校领导协助校长具体管理学校财务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以及学校授权权限和职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学校所有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预算分为省级部门预算和校内预算。省级部门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的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校内预算是省级部门预算按事权与财权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校内的分解和落实。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确保应收尽收;安排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厉行节约、确保重点。

第十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省级部门预算实行“两上两下”的编报审核程序。财务处根据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拟定“一上”和“二上”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批后报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核定控制数。

财务处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下达的收支预算总控制数进一步细化、调整,按照相关程序及要求形成校内预算建议方案,报请校党委会审定。

财务处根据学校审定的预算方案,下达相关预算经费管理部门年度预算指标。预算经费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一步细化分解校内执行预算指标,报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由财务处统一下达年度的细化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

确因国家财政政策变化、事业发展变动等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书面上报财务处,根据调整额度和范围,报经学校审定后办理预算调整手续。严禁无预算先执行、先执行后调整、边执行边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投资收益是指学校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按照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财务处作为学校唯一合法的收费部门,凡经学校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都必须由财务处统一收取,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票据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严禁违法违规组织收入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送省发改委审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费用是指学校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是指学校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

经营费用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资产处置费用是指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

上缴上级费用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

所得税费用是指有所得税缴纳义务的学校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发生的除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现金资产捐赠支出以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

第十七条  学校的所有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应当有利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应当加强绩效管理,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支出管理制度,严格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财政、教育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支出决算以及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专项资金提供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

1.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2.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库存物品等。

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当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处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建立健全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对账及坏账核销制度,对确因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建立健全库存物品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库存物品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库存物品的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教学科研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并根据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管理,具体折旧方法和年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使用状态时,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购买具有风险的理财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各部门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确保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置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主要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

第三十八条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学校的借款由财务处进行归口管理,借入款项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借贷手续。

第三十九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学校在日常运营结算过程中未与其他单位、个人结清有关款项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四十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应缴款项应分别单独管理,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四十一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学会协会会费、党团费等。代管款项应单独核算、定期对账,严禁通过代管款项形式转移学校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负债管理,严格执行负债定期或不定期清理核对制度。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四十四条  财务处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外部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根据学校财务运行状况及工作需要,向学校内部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加强预算执行和年度决算的综合分析和专项分析工作。加强分析结果的运用,为学校财务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包括:

一、预算编制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审批手续的完备性。

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

四、负债的合法合规性以及风险控制情况。

五、各项结转结余及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其他财经规章制度要求监督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其财务清算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可进行内部财务清算。内部清算应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审计、资产以及其他部门人员组成的内部财务清算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制定清算方案,对学校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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