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我校教师承接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促进高校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 号 )、《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科〔2018〕9 号)以及《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非政府计划安排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性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校长及分管财务、科研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财务处、科研与产业合作处、资产与采购管理处、审计处、纪委办等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履行各自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报销票据真实性和相关性以及手续的完备性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负责税务、审计等监督机关的问责答疑,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横向科研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权益。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作为横向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部门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本部门所属教职工负责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各部门根据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第七条 科研与产业合作处是学校横向科研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和服务。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管理、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开展科研工作,协同财务处做好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具体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工作,制定横向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第九条 资产与采购管理处负责对利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对于科研项目所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十条 审计处、纪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制定科研财务助理的准入标准,负责科研财务助理的用工审核、备案及手续办理。
第三章 横向科研经费入账管理
第十二条 凡以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名义获取的横向科研经费,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国家规定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十三条 所有横向科研合同原则上均须在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登记,合同格式采用科技部制订的“四技合同”范本。各类横向科研合同经科研与产业合作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向科研与产业合作处发出到款通知,科研与产业合作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立项手续,项目立项后再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1)无需办理免税手续的,由科研与产业合作处统一编制横向项目经费编号,项目负责人持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
(2)符合免税条件(属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的合同)、且需办理免税手续的,在技术市场进行合同登记后由科研与产业合 作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统一报主管部门认定,财务处根据合同和主管部门的认定材料办理免税和入账手续。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方可开具税务发票。如果项目经费尚未到账,情况特殊需要预开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借发票申请,经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开票手续。
第四章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如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科研人员应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按项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或横向项目合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的支出范围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①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纳
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②横向科研经费中按项目合同要求为资金方代购设备,由项目组提出书面报告且经过科研与产业合作处批准并送资产与采购管理处验收备案后,可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仪器设备采购后到达指定地点后,由接受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加盖接受单位公章的设备接受函,接收函应包括:设备清单、供货商、数量、型号等相关内容;凭购货原始凭证、合同、约定单位仪器设备接受函,到学校财务处报账。
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检验、测试、化验等费用支出时应附相关结果报告;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差旅费、出国(境)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②出差所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③因项目研究需要使用交通工具,发生的与项目相关费用包括汽车租赁费、汽油费、临时停车费等,可在差旅费中开支,但保险、保养、洗车、年检、修理、汽油充值卡等费用不得开支。
④从事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边远地区出差等科研活动而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无法取得正规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以及住宿提供方提供的证明等,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住宿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⑤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约的原则据实列支,但应当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发票、会议开支结算清单等相关凭据。
⑥项目组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产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项目组成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符合规定的项目组成员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可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出国(境)所产生的交 通费和住宿费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在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的校外科研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①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
②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以及人力资源和智力投入较高、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对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按我校相关规定及实际列支并依法纳税。
5.科研活动接待费
因科研工作需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列支招待费的,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俭的原则据实列支,招待费总额应控制在一定比例范围。合同中对招待费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 20%。报销时凭发票直接报销,其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6.协作费用是指科研项目在研究中存在难题或难点,本单位不具备解决的技术能力或条件,需要委托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所发生的费用。支付外协经费前,项目组负责人须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科研经费转拨审批单》(见附件)。横向科研项目的转拨应当 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还应提供收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7.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版面/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业务费等等。
(二)间接费用的支出包括管理费用、绩效支出。
1.管理费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税费。为鼓励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更好服务于社会,我校对于横向科研项目暂不收取管理费。
2.绩效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所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可以用于项目研究人员的激励等,对给予项目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范畴。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的报销程序
单笔(项)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支出,由项目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审批;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审批,项 目负责人与项目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是同一人的,由科研与产业合作处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属部门的负责人、科研与产业合作处负责人审批;单笔(项)报销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支出,同时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以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学校不予配套经费,每年年底按当年实际到账金额的15%予以奖励,《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苏城建院〔2018〕18号)中科研工作量计分部分有关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到账的科研分值不再另行奖励。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如合同有约定分配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全部用于其他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苏城院〔2020〕20 号)中第五章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相关内容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单位:万元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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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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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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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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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计划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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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
1、主持单位;2、参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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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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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到帐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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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到帐批 |
第 批,总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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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合作(协作)情况(如无对内合作可不填,可根据需要增加或删减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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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人姓名 |
合作人所属部门 |
转拨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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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合作(协作)情况(如无校外合作可不填,可根据需要增加或删减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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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联系人 |
合作单位名称 |
转拨金额 |
转拨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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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申明:请说明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是否与受托方有利益关系: 项目负责人承诺:本人对外拨经费的接收单位的资质、履行业务能力、业务相关性进行负责,并保证合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承诺外拨经费的接收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无实质性的关联关系,属于非关联交易。 项目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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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属部门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
科研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如果合同经费为分批到账,则按照本次申请的转拨经费额办理转账;如果合同经费为一次到帐,则按照校内(外)合作情况一次性转出。
2、本表一式三份,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属部门、科研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