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的管理,规范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的财务核算,根据常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职工包括我校在编教职工、单位人事代理教职工。
第三条 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原则:现金看病,门诊统筹,住院保险,挂靠一方,双方负担。
第四条 本办法的享受对象指我校教职工子女,户口在常州市区,自出生(除新生婴儿住院期间)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以每年的6月30日为界)的青少年儿童(含小学、初中、高中学生,高中包括普通高中和职高)。
第五条 子女统筹医疗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第二章 子女统筹医疗费的管理
第六条 子女统筹医疗费筹资定额为每人每年56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280元。定额包括门诊费用380元,住院医疗保险投保费180元。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为每个享受对象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按380元定额包干使用,结算年度内结余部分转入医疗补助基金。教职工子女至医疗单位就诊时由个人先行支付门诊费用,报销时须提供病历和正式医疗发票(药店发票除外)。医疗补助基金由学校集中掌握,统一使用,主要用于门诊费用超定额由我校承担的部分。
第八条 教职工子女可在我市市区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药店)门诊就诊。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参照《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子女住院医疗保险,由学校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结算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子女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教职工个人垫付。出院时由教职工到住院结账处领取并填写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给付申请书”,出院后凭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以及保险公司给付申请书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在收到教职工子女住院医疗费给付申请单后,按照有关参保协议,审核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三章 子女统筹医疗费的挂靠办法
第十一条 由父母自愿确定一方单位为经费管理单位,按照企事业挂靠机关,企业挂靠事业的原则。
第十二条 若父母双方均在我校工作,由我校管理其子女的统筹医疗经费。
第十三条 若父母一方在我校,另一方属市区以外单位,或无单位的,由我校管理其子女的统筹医疗经费。
第十四条 父母双方离异的,由离婚后抚养孩子的职工(不含承担部分生活费的一方)单位管理其子女的统筹医疗经费。
第十五条 若父母一方在我校,另一方在部队或经认证的单亲(丧父或丧母),由我校管理其子女的统筹医疗经费。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在我校办理子女统筹医疗的教职工须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职工子女医疗统筹申请表》(见附件),于每年6月15日前,经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后勤和资产管理处医务室。
第十七条 需要变更统筹医疗经费管理单位的教职工于每年6月15日前,到后勤和资产管理处医务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子女统筹医疗费的结算
第十八条 子女统筹医疗费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结算年度。
第十九条 一个结算年度内,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门诊费超过380元定额部分,独生子女家庭自负10%,非独生子女家庭自负15%,父母双方单位各承担其余部分的一半。
第二十条 父母一方在我校,另一方在部队或经认证的单亲(丧父或丧母),其子女的统筹医疗经费全部由我校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由教职工家庭和对方单位承担的资金在教职工报销时由我校先行垫支,一个结算年度结束后在每年7月份的教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教职工可凭财务处开具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向对方单位报销应由对方单位承担的部分。
第二十二条 挂靠在其它单位的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经费,其筹资定额和超定额门诊药费,凡应由我校承担的部分,教职工可凭对方单位出具的注明由我校承担金额的正式票据,到我校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省建校财〔2012〕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职工子女医疗统筹申请表
教职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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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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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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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院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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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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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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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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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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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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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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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 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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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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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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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 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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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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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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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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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个人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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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遵守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规定。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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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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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1.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大专以上(高中毕业以后考取)在读子女。
2.是独生子女的,须填写独生子女证号。
3.本表仅供初次申请人员填写,申请时须携带独生子女证和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7〕1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