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三条 货币资金岗位按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出纳、出纳复核等岗位。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货币资金岗位职责范围
1.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POS机卡及支付密码、网银加密狗及账户密码、银行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收付讫专用章、保险柜钥匙及密码等,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业务。
2.出纳复核岗位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记账凭证,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金额、日期、单位、账号、开户行等是否正确,负责审核网上银行、国库支付的金额、单位、账号、开户行等是否正确。
第五条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七条 学校对货币资金业务执行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审批人应当根据财务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财务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一)支付申请。各部门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列明收款人、付款事由、支付金额、经费项目名称及编号,经审批后,连同发票、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财务处审核。
(二)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对各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会计审核人员在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填制记账凭证,交会计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三)支付复核。会计复核人员收到审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对付款金额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结算方式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收到会计复核人员提供的记账凭证后,应依据自身的岗位职责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出纳办理完毕后应及时交出纳复核岗位进行出纳复核。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九条 财务处应加强现金库存的管理,每日现金结存数应严格控制在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的库存现金限额10000元之内,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如有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限额,出纳应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备。
第十条 学校安排的各项支出原则上不支付现金,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费用通过无现金系统直接转入个人银行卡支付。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或者使用公务卡支付。
第十一条 现金开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发生经学校财务处批准的现金收费业务,应及时将现金交财务处或者解缴到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用于直接支付部门自身的支出,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银行账户管理的归口部门,统一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等业务。未经学校批准,校内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财务处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的结算制度,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出纳应按月及时核对银行账、国库支付零余额帐,财务处安排专人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
第十六条 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实行双签制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复核签字。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次年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四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账单、电汇单、现金缴款单、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等。
第十八条 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购买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购买并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每月底交于会计人员与记账凭证装订成册。
第十九条 签发支票时应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支票等票据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日常签发支票时,出纳应根据记账凭证填写支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记录收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用途,同时由校内经办人员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银行印章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岗位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将印章锁在专门的柜里,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组织对货币资金业务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银行票据的购买、领用和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三)银行印鉴是否由各责任人分别保管。
(四)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财务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及时发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财务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与上述各条款不符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过错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的,经办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7〕1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