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9〕21号)
日期:2022-08-19 22:58:11  发布人:010436  浏览量:648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资金存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规范我校资金存放行为,增强资金存放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资金存放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党费账户等,不包括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的零余额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第四条  资金存放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有效防范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学校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合理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考虑效益。资金存放应充分考虑资金效益,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第五条  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资金存放银行原则上应当选择学校办公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采用竞争性方式存放资金的,可以自主实施,也可以委托正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竞争性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以公开招标为主。公开招标主要流程如下,其他方式参照执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公开媒体上发布资金存放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资金存放规模、期限,投标银行基本资格条件、投标方式、截止时间,评分指标、分值、计分方法,中标条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后,如确需调整其内容,应当提前发布补充公告,不得临时调整。

(二)组建评选委员会。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学校内部和外部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外部专家应当从学校以外的机构中选择熟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提任。

(三)组织综合评分。评选委员会,采用招标公告及补充公告中明确的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结果提交学校。

(四)择优确定开户银行。学校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对照中标条件,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

(五)发布中标公告。学校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中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各银行中标资金规模、期限、利率,办理存放手续等具体事项。

(六)资料存档备查。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正本、各评标专家签字确认的评分底稿、中标公告等相关资料应当按要求存档备查。

第七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学校应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包括以下步骤:

(一)确定备选银行。学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的备选银行一般不得少于3家。

(二)综合评选。学校按照具体评选方法对备选银行进行综合评分。对风险防控存在严重问题的银行,可以一票否决。

(三)集体决策。院长办公会议依据评分情况,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院长办公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院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必要时可在单位内部予以公告。

(四)资料存档备查。集体决策的相关资料应当按要求存档备查。

第九条  学校采用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存放资金,均应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客观、公正地设置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评分指标。主要包括银行经营状况、支持发展、利率上浮、服务水平等方面。具体指标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

经营状况指标。应当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风险防控水平等。

支持发展指标。应当能反映银行支持当地经济和财政发展、支持学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其中,支持当地经济和财政发展的指标一般应当包括承销江苏省政府债券以及贷款扶持小微企业、三农、扶贫领域等方面。

利率上浮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适应资金存放保值增值的需要。

服务水平指标。应当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评分标准。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科学设置上述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

第三章    开户银行账户资金的存放

第十条  学校开户银行的账户资金,临时闲置且不具备定期存放条件的,可以采取通知存款或协定存款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学校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四章  资金存放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较大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实行定期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应当将本息一并回归原账户。定期存放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存放资金量不超过1000万元的,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定期存款到期后暂不需收回使用的,可以在该银行续存,但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学校不得购买股票和其他风险性债券产品,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集体决策方式存放资金的,应当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即不得将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学校监察、审计应当对学校的资金存放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存放资金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存放资金不纳入本银行经办营业机构或网点的业绩考核,不与本银行职员个人任务考核和收入挂钩,不向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学校应当及时收回资金。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应当立即收回资金并撤销账户,且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该银行存放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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