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财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苏城建院财〔2019〕2号)
日期:2022-08-19 22:59:38  发布人:010436  浏览量:781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印章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确保学校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及《江苏省省属院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苏教财〔2017〕2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财务印章包括两类:

1.财务处对外的印章:财务处公章、发票专用章、印鉴章(含财务专用章和单位法人代表姓名章)、财务处负责人姓名私章、财务处收费专用章、财务结算专用章、后勤服务中心印鉴章(含后勤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以及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姓名章)。

2.财务处内部使用的印章:收讫章、付讫章和其他财务人员的姓名私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缴销

第三条  刻制对外印章须经财务处处长签字后,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党政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写明印章的使用范围、保管人、保管方式等内容,由党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统一刻制。印章刻制完成后,党政办公室与财务处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第四条  已经使用的对外印章,如机构变动、人员变动、印章磨损或其它原因停止使用时,由财务处将原印章缴回党政办公室,由学校封存或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专职专管,相互牵制,监督使用”的原则。

(一)财务处公章、财务处负责人姓名私章由综合会计岗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印鉴章、财务结算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后勤服务中心印鉴章由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其他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原则上由本人保管。

(二)印鉴章在任何时间均不能由同一人保管,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收费专用章、财务结算专用章的人员不得保管各类收费票据。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不得随意放置。原则上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使用。

在保管期间发生印章遗失、损坏、被盗用等情况,印章保管人员应立即向财务处负责人报告,并视情况书面向学校党政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告。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请假,应当办理印章转交手续。印章转交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也不得把印鉴章同时转交给同一人。印章的交接必须进行登记,交接人必须签字,并注明交接时间。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各类财务印章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财务处公章代表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财务处,主要用于校内外一般工作联系。主要包括:

1.对校内各部门发放各类资料、文件、通知。

2.对外申报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项目验收。

3.对校内或校外单位提供已存档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4.对校内或校外单位开具介绍信。

5.对外报送或提供各类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但要求使用学校公章的除外。

6.对校内审批合同。

7.审核《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二)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开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抵扣联和发票联上加盖。

(三)印鉴章主要用于各类银行票据结算业务(含本币与外币),以及购买相关的银行票据、结算凭证或其他业务专用凭证。具体包括:

1.财务处在收到收款单位为“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的支票等票据上背书或盖章,并通过银行完成收款程序。

2.签发支票、贷记凭证、电汇凭证、缴税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各类人民币结算支付凭证。

3.向银行申请购买支票、贷记凭证、电汇凭证等支付单据,以及境外汇款申请书等各类银行结算业务专用申请书、委托书和通知书。

4.向银行递交购买外汇申请或卖出外汇申请,以及购买外汇用途说明。

5.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6.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7.后勤服务中心印鉴章用于后勤服务中心对银行的付款业务如电汇、贷记凭证以及对账等其他银行业务或相关证明业务。

(四)财务处处长姓名章仅限于以财务处处长身份,签署对外报送或提供的各类报表及有关文字说明,且一般与财务处公章配套使用,不能单独用印。

(五)财务结算专用章主要用于与各类承租户结算营业款。

(六)财务处收费专用章主要用于学生征兵入伍减免学费以及用于证明学生在校期间学杂费收缴情况。

(七)收讫章、付讫章用于已经完成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第九条  使用财务处公章、印鉴章和财务处负责人姓名私章的,需经财务处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财务处公章用于对外申报专项经费(含科研经费)及项目验收的,在查询财务账务明细并核对一致后,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用于对校内或校外单位提供已存档会计资料的复印件的,在查阅与相关原始凭证一致后,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用于《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的,由项目负责人完整填写出国预算表,外事办盖章审批后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后用印。

第十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必须以经济业务实际存在或发生为前提,并由不同岗位财务人员按规定工作流程,对相应业务进行审核、复核,确保原始凭证合法、完整齐全、审批手续完备、会计凭证数据录入准确后,印章保管人员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印章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用章。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各类银行付款凭证、收据、发票、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纸张上用印。财务印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内容和批准程序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用印时应仔细阅读用印内容,审核手续、签字和凭证是否完整,检查数据或金额是否准确,核实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要规范,印章落位准确、端正、清晰、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在多页合同或文本上加盖的“骑缝章”应确保每页上均有印章印痕。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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