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经费
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合理运用资金,促进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报销基本要求
第二条 原始票据的基本要求
(一)票据上方须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的票据监制章,票据上须盖有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填写要求
1.付款单位名称(俗称“抬头”)应为“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不得填写个人名字(火车票、机票、科研通讯费、学费票据等除外)或统称“客户”。
2.报销票据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票据上应当注明填制发票的日期、付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收款)人等。
3.票据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如票据填写事项有误的,应由出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填写金额有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票据上更正。
4.发票开支内容为烟酒、礼品、保健品、纪念品、化妆品、健身、按摩、洗浴、娱乐等经济事项的不得报销。
(三)关于电子发票的报销
报销人接收商家的PDF版式增值税电子发票后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请在原版式文件下直接A4纸打印,不要对文件进行任何编辑调整或在其他文件格式下编辑打印。
(四)票据粘贴要求
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制度,确保发票内容与经济业务密切相关。一张支出审批单只处理一项经济业务,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票据贴在一张支出审批单上报销(差旅费报销除外)。公务卡报销和银行汇款的票据要分开粘贴。报销时将票据全部贴在“费用审批单”或“差旅费报销单”背面,贴时右边不超过胶水涂抹处,多张单据粘贴时,应均匀、层叠错开平铺呈“鱼鳞状”,并使之不超过单据规定范围。
(五)票据遗失处理
凡因各类经济往来业务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如有遗失,需从出票单位复印存根联或记账联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附上遗失情况说明,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
第三条 票据的报销时限
1.原则上当年票据当年报销(以报销票据上日期为准),特殊情况下,当年第四季度的票据可延长至次年3月31日之前报销。
2.学校教职工提升学历(学位)的学费票据时限由人事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审核报销。
3.部分科研项目确因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延期报销的发票,可以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12个月内报销,报销同时要附加盖所在部门公章及项目负责人签批的情况说明。
4.参加我校职工子女医疗统筹的职工子女在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产生的门诊医药费的报销由财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公布报销日期,其余时间不予报销。
第四条 结算基本要求
(一)根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7〕13号文)相关规定,除不要求强制执行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外,其他业务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在财务部门办理银行转账,办理银行转账时需准确提供对方单位的户名、开户行、账号以及款项用途。
(二)单张或者同一家单位开具的多张发票合计金额超过1000元及以上的,可以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或报销人用公务卡支付。如果使用公务卡支付的,报销时需提供银联签购单或网银支付清单。转账凭证上的收款方必须是与发票一致的单位账户,不可转入私人账户。
第三章 经费报销审批程序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经费支出审批流程包括科研项目负责人、资金使用部门审批人、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
经办人负责收集整理经费报销原始凭证(发票、收据)和相关附件资料,对经济业务和支出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应附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科研项目负责人、资金使用部门审批人。审批负责人必须按相关内控流程认真履行事前立项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并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承担直接责任。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分管校领导。审批负责人指导事前调研、论证、审定执行方案,完备审批和执行程序。审批负责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校长。校长是学校重大财务支出的审批负责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总责。
审批负责人应按规定认真进行审核、审查和审批。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应拒绝审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各级审批负责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认真审查经济事项收支内容,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遵守学校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同一项经济业务发生的支出须同时报销,不得人为拆分。报销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必须经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各级审批负责人因公等原因不能履行报销审批事务,由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临时代理审批职责的,应由部门(校领导由党政办)出具委托书,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核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审批人恢复履行审批职责时,应先行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并收回临时代理人的代理权。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发生的经费开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副职的经费开支由正职审批,正职的经费开支,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校领导发生的经费开支由校长审批;校长发生的经费开支由书记审批,书记发生的经费开支由校长审批。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须将本部门经费审批人的签名字样报财务处备案,作为报账依据。为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二级学院授权审批人在签批经费时应根据学校年度下达的预算项目注明经费开支的项目名称。
第九条 人员经费的审批程序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工资性人员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具体项目和标准由人事部门管理,未经人事部门批准,财务部门不得发放人员经费。
工资性人员经费由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性文件以及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额度进行审核,校长审批。
工资外酬金由部门根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报人事部门审核,单项一次性发放5万元以下,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元及以上,同时报校长审批。
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政策和标准缴纳,具体缴纳范围和计算基数由人事部门核定,财务部门按时缴纳。
支付社会保障缴费、支付住房公积金、支付工会经费、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增值税及税费附加,由财务部门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各种用于学生的支出,经过一定程序评审公示后,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发放50万元及以上的,同时报校长审批。
教职工的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补贴,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校长审批。
教职工探亲路费、教职工子女保育费等,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
教职工子女医药费,由医务人员审核,后勤和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教职工大病补贴,由工会负责人审核,校长审批。
第十条 部门运行经费的审批程序
各部门运行经费指教学部门、教辅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后勤服务部门为完成教学任务、开展日常业务工作而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邮电费等。
部门运行经费在批复预算定额内包干使用,开支范围应与本部门业务相关,严禁变相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劳务或给职工购买奖品,不得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购置固定资产。
(一)二级学院部门运行经费审批程序
单笔(项)业务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属书记分管业务的经费支出,办理支付业务时,副书记在项目负责人一栏中对其分管业务范围的事项审核签字,但最后付款时一律凭书记 “一支笔”审批;属院长分管业务的经费支出,办理支付业务时,副院长在项目负责人一栏中对其分管业务范围的事项审核签字,但最后付款时一律凭院长 “一支笔”审批;单笔(项)业务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由院长和书记联签(院长和书记“一肩挑”的二级学院,由院长和副书记联签),同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项)支出10万元及以上,同时报校长审批。
(二)其他部门(除二级学院)运行经费审批程序
单笔(项)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各部门副职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的开支事项负责,办理支付业务时,副职在项目负责人一栏中其分管业务范围的事项审核签字;单笔(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同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项)支出10万元及以上,同时报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审批程序
专用经费是指根据预算管理体制由相关职能部门直接管理和归口管理的各类经费,以及二级学院直接管理的专项经费 (具体项目以学校每年下达的预算方案为准) 。专项经费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下达的项目经费和学校内部设立的各类专项经费,不包含各类科研课题经费。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批复预算额度及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项目之间不得调剂使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本单位人员酬金(除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给职工购买奖品等支出。
(一)职能部门直接管理的专项经费审批程序
职能部门直接管理的专项经费按用途可分为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教职工体检费、公务接待费等。单笔(项)业务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办理支付业务时,副职在项目负责人一栏中其分管业务范围的事项审核签字;单笔(项)业务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同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同时报校长审批。
公务接待费用应从严控制,单项业务在0.2万元(含)以上的,还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审批程序
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类专项经费按用途可分为实验实训室建设类专项、师资队伍建设专项、教学竞赛类专项、专业建设专项、各类协会(学会)会费、各类协会(学会)工作专项经费、团学活动经费等。
单笔(项)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资金使用部门是二级学院的,报销审批程序按照二级学院部门运行经费审批程序执行,同时须报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除二级学院以外的其他部门的报销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时须报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同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同时报校长审批。
(三)二级学院的专项经费审批程序
二级学院的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参照二级学院部门运行经费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公务接待费用应从严控制,单项业务在0.2万元(含)以上的,还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代管经费的审批权限
代管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党费、团费、代办费、校园一卡通、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代管经费等。代管经费的取得与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委托单位有明确规定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遵照委托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代管经费参照运行经费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审批权限
科研经费使用必须依据项目预算或合同(协议)的相关规定,支出审批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创收经费的审批权限
创收经费是指专接本收入、各类培训收入、各类考证收入和提供各类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按一定比例提取上缴款后归创收部门支配的经费。创收经费的使用执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各部门创收用于成本性人员经费的发放,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单笔(项)一次性发放5万元以下,二级学院实行院长和书记联签(院长和书记“一肩挑”的二级学院,由院长和副书记联签),其他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报人事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项)一次性发放5万元及以上,同时报校长审批。
各部门创收可用于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批。单笔(项)支出1万元以下,二级学院实行院长和书记联签(院长和书记“一肩挑”的二级学院,由院长和副书记联签),其他部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项)支出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同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笔(项)支出10万元及以上,同时报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各类退款的审批权限
(一)学生批量退还住宿费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专接本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退费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财务处将款项退回学生银行卡。
(二)学生退学、休学退还学费、住宿费的,应持教务部门出具的学籍变动审批表,到财务处学生事务中心办理退费手续。因休学、退学发生的财务结算,由收费会计(一)岗位会计人员计算退费额,收费会计(二)岗位会计人员复核签字确认无误后收费会计(一)岗位会计人员将款项退回学生银行卡 。
(三)退还各类押金、质保金的,申请退款人应退还原收据或由对方单位出具收据,押金、保证金在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的经手人提供加盖部门公章的关于无质量问题等原因的退款申请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理退款。押金、保证金在1万元及以上的,同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学生支付平台需办理退款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支付平台退款申请表,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的经办人复核签字确认后,持退款申请表至财务处学生事务中心收费会计(二)岗位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的其他规定
(一)校外人员劳务费(不包括横向课题经费)
校外人员劳务费包括学术讲座费、评审费、稿费、咨询费等,不论金额大小报销时须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资金调度的审批权限
学校的资金调度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和校长负责。100万元以下本单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100万元及以上的本单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由校长审批。
(三)预付款的办理
预付款审批权限与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相同。预付款支付后,经办人应及时催缴票据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只需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应注明“款已付”字样,以免重复付款。
(四)新增贷款和对外投资必须经党委会讨论确定,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经费报销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 办公用品费:票据上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须填写清楚。因商品种类较多无法逐一填写明细项目的,可由供货方在票据外另附明细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为无效发票。大型商场、超市购买物品报销时除提供发票外须另附收款时商家电脑打印的明细清单。网上购物须提供网上截屏的销货明细清单,销货单日期与发票日期应一致。
第十八条 印刷费:包含图书资料的购买、打印复印、版面费和图书出版费等。书店等场所购书以收款时电脑打印卷式发票作为报销凭据(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规定,方可办理报销,不得换开商品名称不详或数量单价不清的电脑打印发票。网上购书须提供网上截屏的销货明细清单,销货单日期与发票日期应一致。购买的图书资料应与所报销的项目相关。单张或同一家单位的打印费、复印费等发票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的,须提供有效的明细清单(包含打印目录、单价、份数)并加盖对方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论文版面费报销须附录用通知或论文封面、目录复印件。审稿费作为版面费报销。出版专(译)著需附出版合同或专(译)著封面、目录及专(译)著首页复印件,且合同的签订人应为“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第十九条 国内差旅费的报销
(一)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苏建院财〔2016〕1号文)执行。
(二)出差必须进行网上事前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出差,同时打印出差审批表作为出差报销凭证。
(三)出差需乘坐飞机的,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15〕7号)相关规定,应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公务机票,机票政府采购网址为:https://www.gpticket.org。
教职工如从其他网站(非政府采购网站)购买机票的,须保证该票价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同一时刻同一航班、同等舱位的机票价格。购票人应当保留同一购票时点网上购买市场低价机票的截图,以及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同等舱位价格截图等材料,以截图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如报销时不能提供政府采购网站同时间同航班、同等舱位机票截图。报销时须参照直线距离的高铁票价,如机票票价比高铁票价低,按机票票价报销;反之,按高铁票价报销。(备注: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购买的公务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标注了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
(四)住宿费发票需提供住宿标准、天数和人数。
(五)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标准住宿发生的费用由出差人承担。
(六)学校派车、租车出差和中途租车的报销。
学校派车出差由申请人提供“公务用车派车单”作为报销差旅费的依据。
学校租车出差的,租车发票须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七)以会议或培训名义组织发生的旅游费用不予报销。
(八) 学校邀请的专家,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规定标准的城市间交通费(车票、船票和飞机票等)、住宿费和订票手续费等,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发放。报销时应提供住宿发票及所接待专家的清单(清单上应注明专家姓名、身份证号及加盖住宿场所的发票专用章)。
(九)本校人员原则上不得发生本市住宿费。
第二十条 会议费:会议是指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举办的会议,一般仅限于全国、全市、全行业性的会议。举办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报销执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7〕18号)。作为参加方的会议费报销,按照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但须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内容应包含:会议时间、开会地点、参会人员和会议内容,并加盖主办方公章(若通知形式为邮件通知的,必须将邮箱页面一并打印)。会议由第三方公司承办的,须在会议通知中体现,并确保发票开出单位与会议通知一致。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报销培训费时须附培训通知,若通知形式为邮件通知的,须将邮箱页面一并打印。培训由第三方公司承办的,须在培训通知中体现,并确保发票开出单位与培训通知中一致,如培训费开票单位与培训通知中指定的单位不一致的,请提供会议承办方加盖公章的证明。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外出参加培训,均填写“进修、培训审批表”,由人事部门、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招待费:公务接待报销相关要求执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7〕11号)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国费:出国费用报销执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7〕14号)。报销时提供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发票及有关明细清单。
第二十四条 校外人员劳务报酬的报销
支付外聘教师酬金、外聘人员学术讲座费、评审费、稿费、专家咨询费等劳务费时,要注明外聘人员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职称、联系电话、银行卡号及银行卡开户银行等内容,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对方个人银行账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劳务报酬发放至对方个人银行账户,需经办人员代领的,须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材料费:指在教学、实验等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报销时提供相应的发票和明细清单。
第二十六条 测试费、检测费、加工费:是指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和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需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测试化验加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事务费用报销
(一)学校发放给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批量发放还需提供学生学号、姓名、建行卡号、金额的电子文档),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二)学生活动费报销应采用一事一报,不应将多次活动的票据粘贴在一张报销单上。学生活动费须凭正规票据报销。
(三)发放学生奖品,报销时应注明奖品名称,同时须提供发放时学生亲笔签字的签收单作为报销附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销。
(四)学生活动餐费的报销,每人每餐不得高于15元,餐费总额超过200元(含200元)须附活动说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学生因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须经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在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购买机票,且不超过教职工出差“其他人员”标准,按实报销。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置费
(一)固定资产须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7〕1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后方可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入库单以及采购合同等资料。
1.已验收的设备需保留质保金的,在支付款项时将扣除质保金后的余额转给对方单位。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报销的项目,需对方单位将质保金按要求先转到学校指定账户。
2.进口设备采购必须按规定办理专家论证及进口审批手续。
(二)采购图书需办理入库的,需到图书馆填写图书入库单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入库单、图书清单、采购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购置费:购置无形资产(含各类管理软件、教学软件等)的报销,需提供发票和入库单。无形资产金额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报销,还须提供合同。
第三十条 服务类采购业务的报销:服务类业务包括物业管理、技术咨询、审计、文化宣传等业务。服务类采购业务的报销,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除提供发票外还须提供合同。超过3万元的,还须后勤和资产管理处采购人员在审核人处签字确认。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做好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及财务服务工作,对校内各部门的预算执行、贯彻财务规章制度情况负监督责任,并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人事部门应完善人员经费支出审批及工作流程制度,并对学校人员经费支出负管理责任,对各部门的人员经费分配负监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校内各部门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项目支出、资金使用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监察部门对学校各项支出及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省建校财〔2014〕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苏城建院〔2018〕8号).docx